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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后,如果手机是作案工具,无论多久都不可以拿回,应当随案移交。如果与案件无关,案件结束可以退回。但需要注意,取保候审结束不等于案件...
取保候审后,如果手机是作案工具就不可能退回,应当随案移交,如果手机与案件无关,案件结束可以退回。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的结束,不能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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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后,如果手机是作案工具,无论多久都不可以拿回,应当随案移交。如果与案件无关,案件结束可以退回。但需要注意,取保候审结束不等于案件结束。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后,如果手机是作案工具,无论多久都不可以拿回,应当随案移交。如果与案件无关,案件结束可以退回。但需要注意,取保候审结束不等于案件结束。
需要结案后。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案件没有结束之前扣押手机不会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第四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缴、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九条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五十条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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