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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区、县城市房屋拆迁。国有土地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产权交换补偿。第二,货币补偿。补偿包括...
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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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形的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其余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1.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部门负责管理农村房产证。 2.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 3.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 4.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给房屋权利申请人。
1.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部门负责管理农村房产证。 2.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 3.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 4.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给房屋权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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