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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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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担保人应当承担履行两项义务的责任: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例如,在履行担保义务的过程中,担保人发现被担保人逃跑或有逃跑企图,或发现被担保人未经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外出工作,发现被担保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告。担保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分别处理。首先,被保证人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递信息时不及时到达案件,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被保证人未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被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决定。
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是,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案。 责任:保证人没有尽到义务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附《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不用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关于是否承担罚款或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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