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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即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债的内容不改变的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通过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
债务转让,即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债的内容不改变的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通过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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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即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债的内容不改变的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通过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务加入,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同时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故债务转让与债务加入的区别如下: 债务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法律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但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原债务人并没有从原债务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法律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转让的第三人即债务受让人则应独立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因债务的合法转让原债务人的责任被免除,债权人只得要求新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具有以下特点和要件:1。原债关系必须有效建立。如果原债务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解除之前,仍可设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可转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第三人不得加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为不同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作为不同的主体,往往与原债务人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关联企业中的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偿还欠款,亲属关系中的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偿还欠款。债务加入无需经原债务人同意。由于债务加入的行为不会给债务人增加负担,因此无需经原债务人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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