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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轻罪犯。(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就是说,虽然有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他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不意味着他们不会被拘留,也不会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宣布缓刑。(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再犯新罪。因此,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是否可以缓刑,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该规定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强调了累犯从重处罚的性质,因为缓刑的运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为条件的,而累犯是经过了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如果对累犯适用缓刑,就违背了我国刑罚的目的。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但是,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又犯本章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在中国刑法学界被称之为毒品累犯(有的学者称之为再犯)。另外,《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中明确规定:“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因为我国的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毒品累犯,按照《纪要》规定,对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累犯的犯罪人,不再引用关于累犯的条款,也就是说,对此类犯罪人已不能按照累犯处理。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在犯罪的这样的才不够成累犯。 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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