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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保释的概念。
是指在被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一般来说,保释的程序分为申请、听审、裁定以及救济四个阶段。保释这一制度来源于英美国家,英国《1976年保释法》第1条规定: (1)在某人被指控或被宣告有罪的程序中或者相关的程序中,可准予保释。 (2)因为某一罪行被逮捕或正在被签发逮捕证的犯罪人可准予保释。法律倾向于给予任何被监控者保释,准予保释是常态,而不准保释反而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保释可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其理论基础为自由理念,无罪推定,控制平衡,和诉讼效益。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保释制度的差异存在于多方面的,两者的性质、运作程序、保证方式、保后的监控措施、决定机关、甚至律师在其中发挥的作用都有很大区别。
犯罪嫌疑人在保释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保释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释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保释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有不懂,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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