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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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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例如: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如傍名牌的企业名称等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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