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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或者,并处;非法持有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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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 1、陆路输入应跨越国境,以毒品进入国内领域为既遂标准。 2、将毒品输入海路和空路,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国家港口或飞机到达国家领土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是犯罪未遂。 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 对中止犯,无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为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可以从是否将毒品交付给买方的方面进行判定,卖方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既未遂的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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