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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材料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重庆社保补缴政策规定带上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且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人员申请可以补缴: 1.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2.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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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原始资料(1)属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职工本人的档案、录用(招工)审批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等原始资料;(2)属其他用工形式的,应提供合同书、录用(招工)审批表(或招工表)、历年《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外地户口职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资料;(3)未办理招用工手续,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始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4)如果要求补缴1998年7月之前的社保费,还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补缴政策如下: 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分地域)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1.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补交两年,意思是从补交的月份开始像前推算(是按补交的时间段来计算,不是按累计月份计算。例如:10年4月-09年4月的任意的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一年来计算。如10年4月-09年的3月到08年的4月任意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两年来计算,只单独补交08年9月这也是按两年来计算)。 2.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5.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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