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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强制执行: 1、加倍延迟履行利息和延迟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执行措施。 3、报告财产令。 4、查询.冻结.计划被...
第一,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发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 第二,执行审计制度。执行法院组织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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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问题太笼统,具体要看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部分,但是大体上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这些措施。
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第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第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第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1、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执行措施。 3、报告财产令。 4、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5、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6、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7、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8、限制出境或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9、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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