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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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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即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计算的月份则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计算半个月,多余六个月不足一年的计算一个月。
请问这经济补偿金是按最低工资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算的,怎么算的?具体多少?——之前标准计算。 第二个问题是今天城管局里工作人员硬说当月是发当月工资的,真有这回事吗?城管是每个月10号发工资的,如4月10号发的就是4月份的工资这可能吗?难道市政府都是先发工资后上班的吗?(因为后面20天没上班就先发了整个月的工资了)——机关单位是这样的,每月工资单上都有写明的。 第三个问题什么情况下可要求单位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个问题是失业金是最低工资的70%(2月底失业,5月份开始拿失业金),最低工资按以前算还是按现在的1160元算,这还涉及到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问题(失业金的10%)按现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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