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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做如下规定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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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做如下规定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我国法律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回答是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6)其他的法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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