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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明、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经济困难证明、员工下岗证明、失业证明等。...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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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状等; (2)工伤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证或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证据; (3)工伤者在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4)工伤者经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的职工工伤确认表; (5)工伤者医疗终结后经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伤者受伤住院期间确需人护理、补充营养以及需要继续治疗的医院证明; (7)工伤者住院、在门诊治疗的病历和有关的有效的医疗费用凭证、购买残疾用具发票等; (8)工伤者需要抚养、赡养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抚养、赡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 (9)护理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发票以及护理人员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证明护理人因从事护理工作耽误工作而减少经济收入的证明(计算护理人员有关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为限); (10)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需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1、受理告知书:告知受援人我处已受理案件,并将进行独立全面的调查,若经调查院方无过失过错,可书面回复受援人后结案。 2、谈话记录:患者申请法律援助时的初次谈话须书面记录并经申请人及其家属签字确认,了解患者的基本治疗经过、质疑焦点、主要诉求及解决纠纷的方案。 3、指派告知书: 4、调查调解函:向涉案医院邮寄书面的调查调解函,告知院方我处受理了涉该院的医疗争议案件,将指派承办律师前往该院进行调查,与院方协商确定调查的时间、地点及陪合调查的相关人员。 5、介绍信:由法援处统一开具介绍信,承办律师持正式介绍信到医院进行调查。 6、调查笔录:了解患者就诊经过,院方的诊疗护理措施,针对患方质疑,请院方从医学方面予以答复,了解院方对病例的观点、态度及解决纠纷的方案。 7、调查复函(加盖公章):经调查院方无过错且不同意对患者进行人道主义援助,我处可单方回复受援人后结案。 8、调解协议:简述患者治疗经过、质疑焦点、我处调查结果、明确院方支付款项的名义、列明违约责任。 9、情况汇总:经调解、调查结案的,形成书面的情况汇总,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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