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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决定由本院...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可以与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但这并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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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履行具有担保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风险提示: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债权人不能执行合伙财产,但可以查封债务人在公司的股权。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享的收益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享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或者不同意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合伙人办理退休结算,或者削减合伙人相应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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