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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更改名称,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025-0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和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主体的变更可以视为一种违约行为。然而,如果一方合同当事人未经另一方的默许及允许,擅自将自己所享有的合同权益和应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了第三者,则可以被定性为违反了该份合同的约定。 然而,如果合同的主体仅发生了诸如名称、姓名等信息上的变动,并未涉及到实质性的权利义务转移,则并不构成违约行为。 “合同转让”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指每一方当事人将自己所具有的合同权利、应当负担的合同义务,或者是同时包括以上两者在内的合同权利义务,所有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方。这种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主体的变更,更为精确地说,其实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换言之,它是在保证合同关系内容不受任何影响的前提下,对合同的权利主体或是义务主体进行的调整和变化。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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