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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与自首的减刑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
投案与自首两个都不能减刑,只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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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 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 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 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第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第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第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第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第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八、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第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第十、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作案情况听候处理;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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