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和精神病人的离婚,可以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其实施离婚事宜。可以由监护人和一方当事人进行协议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债务的处理进行协...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精神病,在医学上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区分情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离婚同正常健康人离婚程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
怎样与精神病人离婚 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可分为:一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三是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对于有时能够辩认、 有时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前两种精神病人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可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必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如痴呆症人、偏执型精神病人、轻度或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人等。 分析精神病人不同情形,其意义体现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法院在依法分割离婚财产时,或者精神病人作为离婚一方具有生活困难的,应由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并将精神病人作为特殊的当事人在离婚后是否能够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某些护理和照顾。为正确处理此类纠纷,依法审查和确认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成为法院处理时的关键。可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程度,在生活等各方面分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尚有一部分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对这些不同情形,在个案中审判人员必须作出认真、准确地划分,以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各类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使之依法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属于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据此由另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或者进行特别的照顾和护理。因此,为切实维护精神病人在离婚纠纷中诉讼活动及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从四个方面,包括程序和实体处理上对精神病人所享有的相关的法律权益问题,结合审判实践,作如下具体的阐述。 一、关于在离婚诉讼中确定精神病人的标准及其认定 在于诉讼中对于确定为精神病人,应当依据民法原理规定的采取个案审查确认制度。有的精神病人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在意识反映能力上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法律上不知其行为后果,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有的精神病人符合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特征:在决识反映能力上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法律上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足够认识到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能否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关系到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经济帮助款额多少为适当的问题,即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正当。因此,应首先考虑采用何种标准来确定或认定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的程度如何。 (一)理论上掌握的标准: 要看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其对行为的辩认程度如何,有完全不能辩认,还是不能完全辩认之区分,对此应有正确的理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辩别、意识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应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或全部辩别、意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应被确定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之内。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认问题,对涉及诉讼代理活动和离婚财产的分配,以及另一方给予多大的经济帮助款额为适宜,成为了法院依法处理纠纷具有正当性、公正性的前提条件。 (二)实务中认定的方法: 第一,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 第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同时,也包括周围群众即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精神病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对这类事实要求是:能够起到证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持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第四,关于在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该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解决当事人对此项诉讼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需按民事诉讼法程序作出认定的,可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特别程序进行诉讼。 二、在诉讼程序中法定代理人应代为民事诉讼 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的民事诉讼活动需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精神病人可通过简接诉讼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传唤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该《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的程序性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为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此项规定的严格限制。
和精神病人的离婚,可以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其实施离婚事宜。可以由监护人和一方当事人进行协议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债务的处理进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期限届满后,去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1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459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