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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哪些

2021-12-01
经济诉讼,又称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经济诉讼主要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此,其诉讼活动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其基本制度包括: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的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与合议制相对应的是独任制,即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独任制。第二,回避制回避制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况下,退出对特定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三、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除合议厅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依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仅限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二审终审制度是指经济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后宣告终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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