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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
1、民间借贷要合法应当注意借贷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该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行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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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这些都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约定,遵循资源、互助、诚实、守信为原则。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借贷只要符合国家规定那么就认定其借贷关系是有效的。无抵押借钱成本颇高,对于风险方面的考虑,对于这些借贷的要求也很高,同时利息也很高。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当前通胀情况下,对于保值增值期望过高,消费者收紧钱袋的趋势也更加明显,为此民间借贷利率在一定程度上急需上调,民间借贷在我国仍旧处于初级阶段。选择合适、合理的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补充不是什么难事,同时民间借贷也发挥了其灵活性、自主性,有效弥补了银行贷款业务不足情况,旺盛的融资需求给予民间借贷充足资金对接,缓解了资金需求,同时民间借贷还可从传统之外的渠道获得收益。民间借贷走热不是偶然,贷款渠道匮乏导致了不少借款需求无处释放,民间借贷成为了不少融资者严重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民间借贷开始走强,投资之风也明显加剧。民间借贷的投资吸引力很强。民间借贷存款准备金率的提升让很多人开始开源节流,给予更好进一步上调,避免带来不良刺激,给予更多融资。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将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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