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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权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4、人民政府的批准...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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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所需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 (3)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 (7)股权转让协议;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及征求意见的说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原外资企业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份的决议)。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股份转让涉及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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