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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抚养的相关案例

2021-01-28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与被告金某于2009年4月5日协议离婚,双方所生一子随被告金某共同生活,原告韩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a归原告韩某和儿子所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7月,被告金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年现关押于某监狱。2009年12月28日,韩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所生一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因被告金某被关押于监狱,故法官到监狱开庭。庭审开始时,被告金某担心原告韩某取得儿子的抚养权之后,擅自处分房产a,从而损害儿子的利益,故被告抵触情绪很强烈。后经过调解,被告金某的心结被打开,最终,原、被告达成协议,儿子随原告韩某共同生活,被告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处理的难点不在于抚养关系的变更,而在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单独处分子女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此款规定,即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除为子女的利益外,也不得处分子女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此规定,若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损害子女利益,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金某对原告韩某可能擅自处分房产a从而损害儿子利益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韩某处分房产a的前提是必须为了儿子的利益,否则,被告金某作为儿子的另一位监护人可以要求撤销a的监护资格,也可以要求原告韩某赔偿相应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离婚孩子由哪个抚养?根据上面定的的相关规定,结婚婚生育的子女均享有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不管是谁都不能加以危害或者歧视他们。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110ask.com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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