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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离婚诉讼的规定

2024-12-21
婚姻关系中,一方希望离婚的,通常需要经过两次诉讼。如果没有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如果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通常可以准许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通常可以准许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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