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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刑法修正案九)的《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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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可见,构成累犯,要求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前罪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毕,那么不适用累犯制度,而依据数罪并罚制度处罚或其他量刑规则从重处罚。 因此,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罪的,不属于累犯。 【例】甲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2016年又犯抢劫罪,依法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甲是否构成累犯? 【答】甲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但该1年有期徒刑并没有实际执行。因为甲在2年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撤销缓刑执行1年有期徒刑的情况,所以缓刑考验期满后,1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 2016年,甲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又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时,因为甲2008年犯得盗窃罪行为没有执行,就谈不上已经执行完毕,因此,甲不属于累犯。但属于“有前科”,刑法认为,甲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在量刑时会比初次犯罪量刑要重,比如,可能不会再判处缓刑。
缓刑考试期满,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试期间,没有再犯新罪,在判决宣布之前没有发现其他罪行,情节严重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过了考试期限。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判缓刑的犯罪人,如果没有上述三种情况,缓刑考试期满,原判刑将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布。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是指原判的罪名宣告仍然有效,原判的刑罚也没有错,但由于罪犯在考试期间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决所宣布的刑罚不再执行。缓期执行的取消是指犯罪者在缓期执行期间不遵守法定条件,取消原判决的缓期执行,使犯罪者执行原判决。缓期执行的取消包括2种情况:1、被判缓期执行的犯罪者,在缓期执行期间犯新罪,或者在判决被发现之前没有判决其他罪行的,必须取消缓期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试用期内犯了新罪,试用期过后才发现新罪,就必须取消试用期。2、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试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
1、缓刑考验期满,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社区矫正。本法第七十七条没有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处的刑罚不予执行,并公开宣告。2、缓刑撤销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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