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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有权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10-27
1、检查权税务检查是实施税务检查时普遍采用的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2、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3、询问权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4、验证权验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公司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相关文件、证明书和相关资料的权利。5、检查存款账户权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除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检查的权利。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行为和某种客观原因,今后税收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利。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除义务人和纳税保证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的义务,采取法定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利。7、查询取证权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依法采用记录、录音、视频、拍照和复印等方法,调取涉案情况和材料。8、行政处罚权《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相关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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