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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不同绿化用地适宜种植的树种和其它植物品种进行论证,编制适宜本市种植的品种名录,并向社会公...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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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它物品;(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六)其它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绿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四)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五)绿道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六)造林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七)郊野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八)村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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