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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有哪些条款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有哪些条款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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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一是需要出售企业资产;然后,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再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最后,分配剩余资产。
合伙企业的清算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从清算组织者的角度来看,可分为合伙人组织的清算和合伙人以外的人或单位组织的清算。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未依法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2、从清算条件来看,可分为法定清算和合伙人约定的清算。3、从清算方式来看,可分为合伙人主动清算和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我国的合伙企业已经被赋予了破产资格,可以在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之时,由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只能由其债权人提起,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自身无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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