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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打人者先行支付医药费,治疗终结后及评残,再解决。如构成轻伤,还可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
伤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证明,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一般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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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东莞市人民医院,住所:住所:东莞市城区沙地塘88号法定代表人:邝,院长。被告:李明,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辉景乡大堰沟村二组,现住东莞市人民医院,联系电话:请求事项:1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支付拖欠的住院医疗费9010 3.63元(截止2009年11月29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11日12:15分,被告由南城医院转入原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外伤: 1.广泛脑挫裂伤; 2.原发性脑干损伤; 3.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消除去骨瓣减压术后; 4.多发性颅底骨折; 5.双锁骨闭合性骨折。经过原告一段时间的治疗,现被告病情已稳定,按目前病情可以出院,也可继续行康复治疗,截止2009年11月29日,被告已拖欠原告9010 3.63元医疗费,经原告财务人员多次催交,被告却迟迟不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医疗费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人:东莞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邝子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1、被人打伤对方不赔医药费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原告:邱××,女,19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被告:陈××,女,19x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合计赔偿8103.33元;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5月5日10时许,被告与原告的媳妇严X因倒垃圾问题发生摩擦,原告与严X到被告的饲料店门口找其论理,遂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头后部受伤。事后,原告的儿子小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医检验,原告损伤属于轻微伤。当天,原告被送往甘肃省临洮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①头枕部头皮血肿②脑震荡③右颜面、右胸和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后住院治疗至5月22日,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3189.13元。出院时医嘱门诊随诊、休息一周。原告认为,被告肆意损伤原告身体,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此致甘肃省××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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