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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身损害赔偿。 70岁的人,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在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工作中受伤,按雇佣的劳务关系要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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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或者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准的,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还户口和主要居住地和收入来源,或者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的相关标准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按受诉地法院计算,而受诉地是事故发生地但是户口所在地收入标准高于受诉地的,按高的计算详见《》第二十九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或者人均纯收入标准
关于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异。 一、明确规定不得认定工伤。 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140号)第21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2、《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政府令第113号)第19条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局[2004]361号)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4、《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并政发[2004]30号)第14条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5、《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2004]211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 二、当然也有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 1、《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2004]38号)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29号)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老人有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当然上述每一项赔偿项目都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否则法院不会支持的。建议老人在起诉前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便一次性要求赔偿。建议你携带老人的病历片子等相关材料和律师面谈。另外提醒一点,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定要在一年向法院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逾期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老人就很难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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