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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岁被收养人的条件: (1)孤儿; (2)弃婴或弃儿;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 2...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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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不可以再办理收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另外,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文件规定:“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所以,如果拾到弃婴应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但已有一个小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所规定的收养人条件,不能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只有一名子女的人还能收养孩子。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孩子能收养几个孩子吗的规定,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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