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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有错误的,是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出抗诉。刑事案件与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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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检察院抗诉受理时间为五天。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回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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