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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奖励公司员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和分立决议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的,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取消;第(2)项、第(4)项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取消。公司按照第一款第(3)项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在我国股份收购指的是收购方与出售方就其所享有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收购方所有的行为。 且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必须进行要约。
股份收购,就是一个人收购了另外一个人所拥有的某个公司的股份。一般是指不获取目标控制权的收购行为,收购方只处于参股地位,收购股份通常是试探性的多角化经营的开始和策略性的投资,或是为了强化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作关联,如参股供应商以求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及时和价格优惠,参股经销商以求产品销售的顺畅、回收的及时等。还有一些企业购买股份是为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通过股份的买卖交易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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