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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行为有: 1、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 2、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3、当事人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 4、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或者提...
以下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有其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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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以下情况构成合同过失 (一)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违反诚实原则的行为。 如果构成合同过错方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行为包括: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同对方进行磋商; 2、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例如,甲知道乙需要转卖自己的工厂,而自己的竞争对手丙正有意愿购买工厂用于扩大生产。虽然甲并没有购买工厂的真实意愿,但是为了阻止丙成功购买乙的工厂,甲提出了更高的购买价位,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谈判。在得知丙放弃购买后,甲中断了谈判,最后迫使乙以比丙更低的价格将工厂转让了。甲应该为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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