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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双方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的。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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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呢? 我们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皆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这更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对于债权人来说,如何来证明债务人婚前所欠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是比较困难的。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类型主要有: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子,该房子共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生活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关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2、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任何一方应负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的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约定。 3、离婚后或配偶死亡后,原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生存的一方或离婚后的其中一方人负连带责任,而不论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其中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以在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另一方追偿。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偿权又要受到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 (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如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 (3)无论是实行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外,生存一方的求偿权将不能实现。
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共同债权很好理解在此不贅述。共同债务通常来讲,包括两方面: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由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夫妻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的相关要求来认定,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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