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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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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 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 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 的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 民法院,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 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 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有权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说,复议申请所针对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确定的。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益(包括具体数额),具体应该如何纠正以及认为其错误或应予纠正的事实理由。 (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凡是超过《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请都属于无效申请。例如,对税务机关制定某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不服;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认为构成偷抗税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提请、移送行为不服,都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5)属于规定的税务机关管辖。 (6)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申请人在提请复议前,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7)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内提出。按照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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