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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业务,设置项目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应设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开展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逐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监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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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项目法人上级主管部门调解仲裁;对调解仲裁结果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在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监理合同应继续履行。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三大控制”取得明显成效的,应给予奖励。对取得B级及其以上效果等级评价的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可以在其投资节省额的10-20%的范围内给予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监理工程师应给予重奖。
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一)审查分部或单位工程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及特殊施工工艺;(二)对每道转换工序开工前,检查签发检验通知书;(三)对关键部位的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隐蔽工程记录;(四)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原始记录数据不全的工程,责成承建单位复查、返工,不验收,向承建单位提出更换项目承包人的建议;(五)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机械设备,制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六)检查、监督承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原因提出分析意见;(七)组织签订中间交验书,组织单位工程竣工和全部工程竣工预验收,协助有关单位编写竣工报告,参加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主管上级主持的竣工验收和会签维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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