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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收养中国公民的程序

2022-01-08
1.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办理华侨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4.颁发收养登记证,应当在当事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3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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