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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情况而定。 2.如果是是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这种同居解除时,因双方形成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如果是没有形成事实...
夫妻财产赠与,如果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给夫妻一方所有的,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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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现在法院立案的时候诉讼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比以前提高了收费标准,从立案方便角度,前期起诉离婚的时候律师也都会建议暂时不列出夫妻财产情况,立案只收诉讼费200元,等待开庭之前,根据夫妻调解情况,提出追加夫妻财产分割要求,如果当庭能够解决,那么就缴纳诉讼费,如果当庭不能解决,那么还可以撤回追加请求,节省诉讼费用,这也是一种策略,但是一旦确定离婚,夫妻财产肯定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减少后患,避免以后的麻烦。诉讼费该节约的时候节约,不该节约的时候坚决不能节约。
夫妻离婚财产由夫妻协议分配;协议不成的,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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