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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错误

2021-10-27
违反专用管辖、专用管辖规定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当事人可以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有审理期限,法院无关紧要。如果当事人认为时间太长,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即使被驳回也可以上诉,当事人也可以访问该法院,寻求解决。不过有指定管辖这个说法的,也许是A法院经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指定B法院立案,这不违反程序。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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