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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也不能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简易程序是不可以申请复议的。但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2、复核的具体方式为当事人在收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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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也不能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1、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不服事故认定的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不是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3、复核期限: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1、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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