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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这种情形...
如果婚后购房婚后贷款并还贷,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扣除剩余贷款后房产归属一方,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 如果婚前一方支付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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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主要有两种: 1、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那么,对于第一种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怎么分割,又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在这种情形下,房屋应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 (2)婚前双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取得所有权证的,这时双方没有婚姻关系,该房应是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出资比例确定各方的份额。该房屋是双方个人的婚前财产。 (3)婚前双方共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况与第二种基本相同,属于婚前按份共有的财产,但是在分割时有所不同。因为婚前没有交清全款,所以婚前各自所交的那部分房款,属于按份共有,按比例分割。婚后则应视为用偿还,这部分房屋价值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约定从其约定。这是第一种情形,就是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一种分割方式。对于第二种情形,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有以下几种分割方式:(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后取得所有权证。是个人财产。(2)婚前一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权证。形式上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弥补公平,在分割时应具体考虑,一方独享婚前所付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包括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屋并,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的分割:根据现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房产证是婚前取得的,所以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对配偶参与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但时,尚未取得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夫妻一方婚前订立房屋,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房屋产权证也在婚后获得,房屋该如何分割:在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该房屋的财产权益,而取得也是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及后续付款行为所致,该房产应属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另一方有权就该部分用支付的购房款要求进行财产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4.对于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的处理: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一)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二)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5.房屋产权证登记有第三人的名字的处理问题:如果房产中有子女或父母的名字,法院一般不会追加第三人追加,司法实践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不予受理,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此案中止审理,告之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如今,两口子离婚,围绕着按揭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经常纠缠不清。从签合同到付首付、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再到办理产权证、偿还贷款,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一个人很有可能在这期间结婚又离婚,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一直以来,房屋问题都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防止婚后夫妻双方发生纠纷,最好对房产等重大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正式的、书面的约定,并在婚前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总而言之,在法律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应遵循公平原则予以应对。 -案例回放 案例1:男方父母出首付买房离婚妻欲讨要被驳回 2007年5月,小张与娜娜热恋时,小张的父母出资19万元首付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人名字是小张。同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娜娜诉至法院,不但要求和小张离婚,而且以该房屋属婚后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小张搬离。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娜娜无权讨要房产,房屋归小张所有,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由小张向娜娜支付2.6万元。 案例2:按揭房产婚后涨了离异夫妻共享“增值” 2002年4月,王x江按揭购买了一套22万多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15万多元。2004年12月,王x江和马x琳结婚,2008年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4年期间,他们夫妻共偿还5.3万元的按揭款。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53.1万余元,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马x琳要求对增值部分分享权益的请求,判决王x江向马x琳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5万余元。 -专家说法 主持人:上述案例在实践中较有代表性,事实上,离婚诉讼中关于分割按揭房产的案例有很多种不同类型。 余春生:概括起来主要有4种情形:婚前一方个人出资,按揭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第二种,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按揭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第三种是夫妻双方婚后按揭购买,离婚时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还有一种是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揭房屋。 杜泓违:第一种情形中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配该财产部分。注意,这里指的是非“房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律师:第二种情形,首先,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即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因为房产首付款、已还银行贷款本金和离婚时已付房款所占房产比例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等量分配。 婚姻律师:在离婚诉讼中,配偶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1.自己在婚前亦参与出资购买房屋;2.该出资并非一方赠与另一方。否则,如果在产权方予以否认,并以婚前财产为由主张房屋归个人所有的情形下,配偶方的利益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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