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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2021-0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故意损坏财物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不够5000元,但前后三次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数额划分标准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各地司法机关规定的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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