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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予以制止,限期其改正,对于违法经营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会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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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注册商标与假冒注册商标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前者是一般违法,后者系犯罪。必须严格区分。所谓冒充注册商标,是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诡称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如在其商标标识、商品说明书上擅自标上“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注册标记,即在处理上,前者应受到行政处罚,后者要受到民事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受到刑事制裁。
商标在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包含注册、使用、管理、保护4个环节。商标合法使用有3个条件:商标使用的主体合法,使用的商标合法,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合法使用行为。 洪湖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没有取得晨鸽第29类注册商标证,而在其生产销售的该类休闲食品包装上标注晨鸽注册商标和R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处1.2万元罚款。 办案启示 工商部门作为商标监管的主管部门,既是执法的主体,又是服务的主体,既要监管到位,还要服务到位。一是要监管到位,注重各类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案件,在以往查办的商标类案件中数量不多,执法人员应深入挖掘。某购物广场销售的商品多达数千种,执法人员对其中20余种不同厂家的商品商标进行了定向检查,通过查询商标网和调取某购物广场的资料才发现这个案源。二是要服务到位。商标“四书五进”是工商部门的重要服务举措,其目的是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及时掌握商标基本情况,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加快发展,争创驰、著名商标,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商标的附加值。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不重视该项工作,“四书五进”有关文书送到企业后没引起注意,导致在商标使用、管理等环节出现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行为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3-法律依据:《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处罚(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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