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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任何一家自己认为方便的司法机关进行报案。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一般会将案件移交到案发地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居住...
报告地点不一定要在犯罪所在的派出所报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按照事件的性质和法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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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过五年报案无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过十年报案无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过二十年报案无效。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案发场地在南宁,如果嫌疑人是百色人或者回到了百色,在百色报案有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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