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回复明确如果车辆买卖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未过户发生事故的,如果车辆状态正常、手续齐全,没有脱审;则原车主没有责任;如果车辆状态不正常,手续不齐全,则原车主有连带责任。实践中,在当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未过户发生事故的,如果车辆状态正常、手续齐全,没有脱审;则原车主没有责任;如果车辆状态不正常,手续不齐全,则原车主有连带责任。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控制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买卖合同成立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妨碍车辆所有权转移,只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过户发生事故的,如果车辆状态正常、手续齐全,没有脱审;则原车主没有责任;如果车辆状态不正常,手续不齐全,则原车主有连带责任。实践中,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或受赠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实践中,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0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250人已浏览
5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