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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金: (一)扰乱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秩序,招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导致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违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敏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做法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一款是(一)扰乱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秩序,招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导致严重损失的; 第二项,也就是扰乱的是团体的秩序。
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工作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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