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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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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也就是说,法律援助主要是针对两类人:第一类是因经济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处于不公的劣势地位;第二类则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援助是去司法局填表格,有标准文件的,按要求填写就行。不是自己单独写申请书。还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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