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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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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有限的范围内依照立法的精神和目的,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其他非正式法律渊源裁判案件的权力。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视情况采取与案情特点相适应的自治方法的权利。是必须依法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行为的权力。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法对事实的推断。审判实践中,有些抗诉案件的抗诉理由涉及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横加指责。如抗诉原审对实体处分不当、无法律依据等。再审过程中,再审法官应坚持自由裁量权原则,对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保护,对此抗诉理由应不予支持,甚至二审改判了一审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也不应追究原审法官的责任。因为,司法中所追求的实事求是的价值目标并非能得到完全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于一定的程序法律规则进行自由裁量是必要的。例如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就是这种原则之一。因此法律事实的认定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法律的公正性也就是自由裁量的公正要借助于程序的公正才能实现。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是无限的,必须有所节制,在不影响司法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使法官能够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求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利。其本质是行政机关根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选择行为的过程。自由裁量权一般与行政行为相结合,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下特点:1。权力行使的选择性。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力或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包括行动和行动。2、行使时限的不确定性。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和裁量权。三、适用类型.幅度较大。特定事项可在法定范围内适当处理。四、难以认定行使标准。处理具体事件的标准没有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使用一些语义模糊的单词,缺乏确定标准的法定条件,相应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使用权力的标准。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适当决定的权这个决定当时应该是正义、公正、正确、合理的。法律经常给予法官权力和责任,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判权。有时需要情况,有时只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法官的自由裁判权也称为司法自由裁判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判权主体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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