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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责任有保证期。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抵押担保期限的,按照约定期限承担担保责任;未约定的,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你好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债务的正确履行,但是担保不是必须要提供的,如果债务人财产充实,资信状况良好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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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表述,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保证关系,根据你的提问回答如下: 一、债务人使用假房产证抵押,由于抵押物是虚构并不存在,因此抵押关系无效。你所说的担保人如果也对次债务作出了担保,法律上称为保证,该法律关系如果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强制性法规,应为有效。 二、刑事侦查期间,不影响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但可中止审理。 三、请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和债务人发送要求其承担债务、保证责任的函。诉讼时效从你发函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为两年。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你只有证明了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签定合同的,你才能主张从合同是无效的。我认为,从目前证据看,还无法证实你的主张。如果两人构成诈骗,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察,你们可以联合起来,到有关机关举报。从民事上,你们想往欺诈这条思路上靠,难度很大。
抵押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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