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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
是指上诉人有新的证据或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或在上诉期间公诉方或诉讼方有新的证据证明被诉方不应只负一审判决的刑罚的,上诉法院不对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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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二是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既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其他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处罚。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在维持原判决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的刑罚。6、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7、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不正常,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不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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