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联交易(Connected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法律特征(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视情况而定。只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沪《上市公司交易规则》有关表决程序、信息公开的要求,就是合法合规的。相反非公允关联交易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
第一,关联关系的定义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涉及关联交易,但没有明确定义关联关系。例如,会计法不强调交易的调整,而是强调记录和披露。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的基本法律定义不适合会计法。虽然证券法也有很多规定,但它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不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断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各种形式的交易行为。所以相对来说,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做出基本定义。因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作出了基本规定。《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然而,国家控股的企业不仅与国家控股有关。这是公司法实现自益目标、承担使命的有力措施。第二,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及其对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影响,因此有必要全面规范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首次规范公司关联交易。《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反映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禁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和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不公平关联交易日益增多的社会形势下,做出的切实可行的制度选择。第三,具体制度的支持要有效遵守禁止的法律原则,具体技术规定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可操作的基本条件。例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涉及的企业有关系的,不得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可以由半数以上无关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无关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董事人数少于3人的,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这一具体的可操作规定为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提供了有效的规范工具。第四,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为责任制可以威慑行为,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的处罚也有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是本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保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8人已浏览
272人已浏览
397人已浏览
5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